記者陳怡靜/高雄報導
一名南部某高職教師兼訓育組長的35歲施姓男子,本身已有論及婚嫁的女友,卻又與校內一名17歲女學生小詩(化名)大談師生戀,施男婚後仍繼續腳踏兩條船,令小詩心灰意冷將戀情告知家長,並怒控施男性侵,學校獲報調查後,以違反《教師法》規定將其解聘;施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師生戀只是私德爭議並不違法,不構成解聘事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判決施男敗訴,全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男師拐騙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大談師生戀,男師婚後仍腳踏兩條船遭女學生怒控性侵。(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施男於2016年2月間,利用帶學生出國教育旅遊機會,連續兩晚到小詩房間向她求歡,2人返國後便開始交往,而施男1個月後便與女友結婚,卻對小詩佯稱「我還是很愛你啊,我可以先跟她結婚,再跟她離婚,之後我可以娶你啊」,藉此欺騙年幼無知的小詩與他繼續維持性關係,直到隔年6月,施男仍腳踏兩條船,令小詩深感受騙,向家長透露師生戀情一事,再向學校反應並提告施男性侵;經屏東地檢署調查,認定小詩控告施男性侵部分因罪證不足,將施男予以不起訴處分。
而學校組成性平會調查,雖認定施男行為不構成性侵害,但已違反《教師法》且情節重大,於2017年8月移由教評會審議後將其解聘;施男不服處分提告,指稱他跟女學生之間是兩廂情願的師生戀,不具違法性,且檢方對於性侵的部份已處分不起訴確定,故未違反《兒少法》及教師義務等其他法令,所以校方不能以「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由將他解聘,施男還搬出大法官第702號解釋,表示校方將他解聘並處分終身不得再任教職,是違法剝奪他的工作權,害他因此無法再獲得任何學校聘任,導致他至今仍無業,只能在家照顧剛出生的嬰兒,對於原處分顯然過重。
對此,校方反駁,施男不僅與未成年女學生發展戀情,甚至還持續發生性關係,且施男婚後1年多仍繼續交往,不僅施男涉犯通姦罪,也令小詩涉有相姦罪之法律風險,有損師道還有違專業倫理,對學生人格發展及學校聲譽影響甚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也打臉施男,指司法院釋字702號解釋而修正的教師法第14條,並未排除教師違反專業倫理與學生上床的案件類型,而教育部函釋,也並未界定師生戀僅屬私德爭議;合議庭則認為,施男身為兼任訓育組長,明知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竟利用職務機會與未成年女學生發生性行為,已構成《教師法》解聘要件,且確屬情節重大,因此駁回施男請求,維持解聘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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