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國正
酒駕害命製造悲劇與問題層出不窮,法務部修正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監理所讓酒駕累犯到靈堂參與講習,內政部長徐國勇受訪表示,針對幫助犯考慮以行政罰處理,但最重要的還是要讓他律變成自律,但台北市議員王鴻薇在臉書指出,酒駕可以自律,就不必有法律,其實這是對於酒駕的認知迷失,因為喝醉酒雖難以自律,但酒駕的法律與他律都是要幫助酒駕的自律,尤其在尚未喝酒前就要增強不酒駕的自律。
▲ 作者指出,酒駕從他律到自律,正是不同層次的處理(合成圖/翻攝自資料照)
酒後駕駛肇事導致撞死人的行為,在法律上酒醉並開快車,有撞死人的高風險是可預見的,行為人雖然已經喝醉而無法自律,然而並不能適用「精神喪失或耗弱不處罰」的規定,因為喝醉酒是自己造成的,刑法第19條第3項針對這種自陷於精神障礙狀態的行為,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Actio Libera In Causa),所以嚇阻酒駕雖難以要求喝醉酒的人自律,但是部長的嚇阻酒駕還是要從「法律重罰、他律阻報、自律嚴重後果」來下手。
酒後駕駛的策略不論是美國的嚴格限制售酒、日本的酒後駕駛連帶責任,其中最核心的都還是要增加酒後駕駛的嚴重成本,讓所有行為人在未醉酒前,即自我克制,不要開車去應酬,開車去喝酒就先交代代客停車保管好,次日再來取車,甚至備好指定替代駕駛,訂好當地住宿,達到防阻酒駕自律的效果。王鴻薇議員的幹話說,完全是錯誤認知。
酒後駕車的犯罪預防,部長的法律、他律到自律,正是不同層次的處理。培養全民「酒後不駕車」,不是王鴻薇議員的幹話,而是要求酒後自律的最佳寫照,酒醉原因雖然自由,但是酒駕就是要讓你不自由。酒駕將會付出高成本,連帶商家與同行者的宣傳作為,就正是在宣導酒駕要自律!
《作者簡介》李國正,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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