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修法!立委質疑不能判死?  法務部長:沒殺人故意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凌虐嬰幼兒致死事件層出不窮,施虐的大人最後幾乎是用「過失致死罪」來論處刑責,讓國人怨聲載道,痛批我國法律判太輕,根本不能遏阻悲劇重演。針對虐兒案,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最重只判5年,法務部去年提案修法,將把刑責提高到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

目前《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務部提案要修改成,凌虐未滿16歲的人且致人於死者,法定刑責從10年起跳,最重可判到無期徒刑;致重傷者,從5年起跳,最重可判到12年。

▲法務部長蔡清祥。(圖/中央社資料照)

但修改後仍未改成「殺人罪」,立委林奕華質詢時就質疑,為何無法比照殺人罪論處?殺死大人可以,對兒童凌虐致死不能?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虐童致死沒有殺人「故意」,但286條是加重結果,一開始有殺人故意,本來就可以用殺人罪,最重到死刑。

林奕華反問法務部,對兒童凌虐致死只訂到無期徒刑,要證明是「故意」殺人,才能比照殺人罪判到死刑,這不符合比例原則。蔡清祥指出,兒童凌虐致死沒有殺人故意,「故意只有凌虐,沒有故意殺人」,他只是虐童的行為後來加重,也就是不小心害死。最後,林奕華喊話,還是希望刑度到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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