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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室不得與廁所共用 違法最重罰10萬

記者林仕祥/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9)日三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修正案,法條明訂,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廁所或其他空間共用,並新增捷運進出站、轉乘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10%的捷運車站,以及鐵路對號列車、高鐵上須設置哺(集)乳室,但通勤列車不在此限。

▲立法院長蘇嘉全。(圖/中央社)

台中市長盧秀燕擔任立委期間提出修法,在提案說明指出,國內推動母乳哺育日漸成效,但哺(集)乳室環境始終未竟改善。現金我國多數公共場所未提供,抑或是所提供的哺(集)乳室為減省使用空間,而設置於女性廁所內,嚴重影響母嬰哺育的衛生及情緒,因此提出修法。三讀條文明定,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

此外,三讀條文也指出,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進出站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10%的捷運車站,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鐵路對號列車及高鐵都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但通勤列車不在此限。

若違反相關規定,未設哺(集)乳室或設置卻無明顯標示,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2萬至1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條文也明訂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時,應設置哺(集)乳設施;其大型戶外人數、條件、類別及相關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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