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邱姓人夫,先前傳訊給謝姓小三道早安,邱妻得知後勃然大怒,當晚要求老公邀約謝女見面談判,兩人坦承長達交往一年,不但相偕出國旅遊,還在邱男租屋處同居,憤向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邱男庭訊時辯稱,兩人是只是工作上的朋友,純粹是為了公務出差,他時常邀約謝女到家裡喝酒,為了避免對方酒駕,才讓謝女留宿過夜,矢口否認兩人同居,但新北地院認為,兩人逾越男女交往分際,遂判兩人須賠邱妻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2017年5月間,邱妻被丈夫手機鬧鐘吵醒,關掉時發現丈夫傳LINE給謝女,內容提及「老婆早安」等字眼,她隨即逼問對方此事,丈夫坦承與因工作熟識的謝女發生外遇,雙方交往已有1 年時間;當晚邱妻要求丈夫邀約謝女前往咖啡店談判,並錄下全部對話過程,邱男承認自己變心,謝女也感到有所虧欠,只因她做出不應該做的事情。
事後邱妻查看ETC紀錄後發現,從2017年1月起,因工作在新竹租屋的老公,每逢週五凌晨先南下至高雄,再接送謝女回租屋處,房間則擺放許多謝女的衣物、鞋子、首飾及保養品等私人物品,始知兩人早已展開同居生活;尤有甚者,兩人不但多次出國旅遊、還相約至烏來泡湯,她認為配偶權遭受侵害,遂向兩人求償100萬元。
邱男及謝女庭訊時表示,邱妻在咖啡店偷錄三方談判過程,並且以誘導方式逼人陳述,證據力明顯有瑕疵,兩人之間有不少共同朋友,並非單獨出遊;邱男還說,平日他一人在外工作,經常邀請友人前來租屋處飲酒閒聊,還讓對方留宿過夜,以免酒駕觸法,即使謝女個人物品出現在他租屋處,亦無法證明2 人有同居事實,ETC通行明細同樣無法證明他曾有南下接送謝女。
法官認為,邱男坦承對謝女有好感,雙方會一起吃飯或旅遊;謝女亦表示,她知道邱男對她有好感,亦知悉對方已婚,而且兩人業務範圍並無交集,加上謝女因健康因素問題,最近幾年並無工作,但兩人卻在一年內相偕出國高達5次,謝女私人物品放在邱男租屋處,足證兩人並非單純朋友間正常交往,民事訴訟對證據取得不宜採取過嚴審視,遂依邱妻提出的錄音內容,認定兩人已侵害邱妻婚姻幸福,判他們須賠邱妻30萬元。
▲邱男與小三租屋同居遭判賠3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