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條款」吵翻!修法預告今截止⋯交部:不會公告

記者蕭筠/台北報導

「小黃」計程車與Uber吵不停,為真正落實汽車運輸業真正分業管理,交通部2月21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強制規定租賃車輛不得在外巡迴攬客,以及Uber合作之代僱駕駛、租賃車須採1小時計費等,被外界視為「Uber 條款」,引發Uber、小客車租賃業、平台代僱駕駛不滿,數次出面抗議,原今(26)日為草案預告期截止,但交通部表示該修法「今天絕對不會馬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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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叫車平台代僱駕自救會」昨赴交通部前舉牌抗議。(圖/記者蕭筠攝影)

計程車因不滿Uber與租賃車合作,採預約短程計費方式經營,屢次向交通部抗議,交通部於2月21日公開表態,為落實汽車運輸業真正分業管理,故決定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要求與租賃業者合作之Uber須採1小時計費,嚴重衝擊Uber駕駛生計,昨日「網路叫車平台代僱駕自救會」赴交通部前舉牌抗議,除重申5大訴求外,亦指出交通部日前曾承諾103-1法未獲共識前,絕對不會突襲公告實施。

對此,交通部回應「不會在今日馬上公告」,即使修法法規無爭議,預告期滿也是需要走至少2個月的法規程序,但仍強調「只要是對的方向,就要往前走」,指出公告後也會有3個月緩衝期,讓Uber司機有時間取得合法身份,不要影響生計。針對Uber、小客車租賃業、平台代僱駕駛抗議修法不公,交通部拋出對案,表示若Uber要採短途計程車模式營運,應登記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建議轉至「多元化計程車」,成立Uber大車隊,且車身無需漆成黃色,費率僅有下限無上限,經營模式也可照現在走,前提是「必須守法」,交通部指出Uber在亞洲市場中屬台灣最賺錢,獲取利益若合理分配給租賃車、計程車等各產業「沒有人應該是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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