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光華巴士一名李姓司機於2013年駕駛末班公車回總站時,突然在車內暈倒,經送醫急救,診斷李男為腦中風合併腦水腫、高血壓心臟病,需由專人24小時照顧,經勞動部認定為職業病,李男提出求償,並指出曾連續上班長達19天;一審判光華巴士須賠償李男238萬餘元,案經上訴,高院二審認定李男因長期工作過重,加碼改判光華巴士須賠償820萬餘元,仍可上訴。
▲公車司機長期逾時工作,因過勞導致中風,高院判光華巴士須賠820萬餘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李男於1999年進入光華巴士擔任公車司機,月薪約5萬元,2013年11月28日凌晨,李男駕駛末班車回到總站時,卻突然在車內暈倒,緊急送醫急救,被診斷為急性出血性腦中風,合併腦水腫、水腦症、高血壓心臟病等重症,經勞動部勞保局鑑定符合職業病,目前已無工作能力,且需有專人24小時照顧。
李男指控,每月超時工作80小時,還曾連續上班長達19天,認為自己是因過勞導致腦中風,委由律師向光華公司求償1723萬餘元,一審判決光華須賠償238萬餘元,雙方上訴第二審。
高院審酌,發現李男於2013年5月間曾連續工作13日,同年6月間則曾連續工作13日,休假2天後,又連續工作19日,且清查李男工時狀況,還發現他同年5月至10月間,每月工作時數245.4至267.6小時不等,明顯超過勞基法每月184小時的工時限制,認定李男屬於長期工作過重的情形,光華公司顯然違反勞基法與民法對勞工之保護義務,判決光華公司應給付職災補償、損害賠償金等共計820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