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高雄報導
一名郭姓男子涉嫌於2002年至2005年間擔任桌球教練期間,藉機在練習的活動中心、車內、住處等地,利用權勢猥褻6名國小男童,由於事發時男童年紀尚小不懂反抗,事隔10年後,其中2名被害男童出面揭發教練惡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定郭男對6名男童猥褻多達75次,因此將他依強制猥褻罪判處7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桌球教練涉嫌在17年前猥褻6名國小男學童,遭判7年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郭男於2002年至2005年間,涉嫌在擔任桌球教練授教期間,對6名年僅9到12歲間的男學童,在社區活動中心練習場地、車內,或載回住處等,趁與男童獨處時,藉機脫掉男童褲子,或直接伸手至褲子內,撫摸其下體,甚至還曾對男童口交,猥褻惡行長達2至3年;其中有2名被害男童,事隔10年後決定勇敢出面報案舉發教練惡行。
郭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當年曾有單獨接送過學童,但未曾單獨帶回住處,絕無猥褻或性侵男童之情事,認為是學生可能因被他修理,導致不滿想報復他;但庭訊時,被害男童均具體指稱教練「將手伸進我褲子內摸我的陰莖,幫我打手槍」、「開車載我回家也會摸我的陰莖」、「他對我做這些動作一定是超過上百次」、「當時我們年紀小不懂反抗」等。
合議庭一審認定6名被害者的證詞屬實,並無誇大、渲染,認為郭男是以教練身分的權勢,迫使男童不敢反抗,因此將郭男依對未滿14歲男子猥褻、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罪等,判處7年徒刑,經上訴後,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應釐清是否有違反意願,發回更審;更審合議庭審酌,其中有一名被害男童,當時曾有推開郭男,但郭男並未停止動作,因此改判郭男犯強制猥褻罪,合併仍判處7年徒刑,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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