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冠穎/台北報導
今天「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赴立院三讀通過,原條文為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出境應經其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授權之人核准,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則是將「縮短」部分去掉,僅以延長。此外,原本的現行條文第34條沒有明確對「洩密對象」做明確規範,新增條文則增加對「境外敵對勢力」規範。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發言時表示,許多國民黨卸任的直轄市長及涉密官員,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包括曾任台中市長的胡志強及台北市長的郝龍斌,將3年年限短為卸任後3個月就不必申請。
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出境應經其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授權之人核准,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而修正條文則是將「縮短」部分去掉,並增加「延長」的期限,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過3年,並以一次為限,等於總計最多不得超過6年。
▲今國家機密保護法三讀通過。(圖/資料照)
賴士葆今發言時直言,這跟「馬英九條款」有什麼差別?賴士葆說「你們通過的條款,是否可以無限期延長?」賴士葆表示,對於「境外勢力」的定義,是否也要把日本納入?因為「日本一天到晚要我們的釣魚台,那他也是敵外勢力喔?」
時代力量黃國昌則表示,台灣針對機密的等級會給予不同保護,今院會提出不同的版本爭執的焦點就是因「對象不同」而給予不同程度的懲罰。黃國昌表示,每年台灣對國安支出的預算,最重要的就是為了防堵對台灣瞄準千枚飛彈的中國,「我們的法難道不應針對洩漏給我國有非常嚴重野心的國家的人嚴重懲罰嗎?」
黃國昌強調,國家機密保護法屬於「特別法」,是優先適用的,因此條紋設計是否可以強化,對境外勢力的規範屬於重中之重。
此外,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則增加了「境外敵對勢力」的規範,即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