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高雄市郭姓男子的前女友有一個小孩,因為她認為郭男無法愛屋及烏愛她的孩子,3年前提出分手,但郭男不想分,竟將對方帶回住處性侵2次得逞,還強拍前女友表情痛苦的裸照。最高法院今(9)日維持歷審見解,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郭男因不滿被害女子提出分手要求,遂於2016年5月8日騎機車追逐被害女子並踹倒女子的機車。翌日上午,郭男看到被害女子欲搭載當時5歲么子上學,因此上前要求同行。郭男將被害女子跟小朋友載到學校後,等小孩上學,就在門口取走被害女子的手機並摔在地上,又強逼她到公園商談分手事宜。
▲被害女子因前男友找上娘家,提告性侵。(示意圖/翻攝攝影者❤ Agnes, Flickr CC License)
2人在公園爭執後,郭男將被害女子載回自己家裡要求復合,被害女子拒絕想離去,但卻被郭男強行脫掉衣物性侵,還以手機拍攝被害女子躺在床上、表情痛苦的裸照。完事後,被害女子清洗後想離去,又再次被郭男性侵得逞。郭男性侵完畢後,仍持續到被害女子兒子的學校觀察對方有無接送孩子上下學,甚至到她娘家騷擾。被害女子忍無可忍,在同月16日報警,並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保護令。
歷審認為,並不是取得合法身分如配偶、同居、情侶關係後,就可以無視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而取得所謂合法的強暴權利,郭男違反前女友意願強制性交,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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