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罰「勝訴」!Uber1億免繳 公路總局:將上訴

記者蕭筠/台北報導

Uber(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2013年7月進軍台灣,登記屬資訊服務業而非汽車運輸業,卻以網路平台之名行非法載客服務之實,既無營業牌照、駕駛也無職業駕照,更無納保納稅,故被認定違法,遭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並勒令停業,Uber不滿提告,今(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布Uber勝訴,理由為「依公路法規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認定開罰違法,判Uber勝訴免罰,可上訴。對此,公路總局表示將依程序提出上訴;Uber則表示肯定判決之結果。

▲Uber不滿被公路總局開罰提訴訟,法院判勝訴。(資料圖)

Uber進入台灣市場後,2017年因遭民眾檢舉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並收取報酬,交通部公路總局依違反公路法第77條規定開罰共4件(3件台北市、1件台中市載客),分別處分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總計1億元且勒令停業,Uber則因不服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經營模式引進APP網路平台,模式與呼叫小黃APP、PChome、Yahoo拍賣等網路平台業者相似,並沒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且依據公路法規定可知,交通部、直轄巿政府均為公路主管機關,本件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而非公路總局。

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判決書指出,經調查認定Uber公司位於台北巿,應由台北巿政府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始為合法,公路總局就「台北巿轄內計程車客運業」並無管轄權,因此撤銷處分,判Uber勝訴免罰,可上訴;對此,公路總局回應表示,針對108 年5月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公路總局未具裁處uber案管轄權之不同見解, 公路總局原則尊重,「後續正式收到裁判書後,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同見解部分,將會同法制單位研析,依程序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說明上訴」。

另Uber回應 「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Uber 表示肯定,也樂見依照《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所處之最高2500萬罰鍰的爭議獲得進一步妥適處理,Uber表示自重返台灣市場後,「致力於履行承諾,遵循納管、納保、納稅原則」,並以Uber科技平台協助合作租賃和計程車合法交通業者加速數位轉型;不過針對103-1運管新規將帶來之嚴重衝擊十分擔憂,Uber指出主管機關在諮商期結束後尚未給予任何進一步訊息,「呼籲政府展開對話,為台灣人民和交通產業的各方找到解方」。

#Uber條款6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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