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南報導
一名李姓女子與陳姓丈夫於2016年結婚,2人結婚約1個多月因發生口角,李女便離家出走,迄今逾2年多,陳男因此主張2人婚姻關係早已有名無實,訴請離婚;台南地院一審判淮離婚,但李女不服上訴,並主張是因丈夫外遇,丈夫趕她出門,她才被迫離家出走,台南高分院法官審酌,李女主張丈夫外遇提告因已逾期,獲台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且李女並未舉證證明,因此駁回李女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夫妻2人結婚一個多月後發生口角,妻子因此離家出走逾2年,丈夫訴離獲准。(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陳男主張,夫妻於2016年9月結婚,婚後妻子從桃園搬來台南市同住,但妻子僅住1個月,2人因發生口角便離家,之後妻子雖曾偶爾返家,但至前年8月後妻子就未再返家同居,迄今已有2年多,2人實際上已無共同生活,婚姻關係早已有名無實,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
而李女上訴則主張,她是因丈夫外遇才離家,而且她是遭丈夫趕出住處,2人未能共同生活,可歸責於丈夫所致,她並無過失,認為原判決准許2人離婚,尚有違誤,請求二審法官廢棄原判決。
法官審酌,李女雖對丈夫外遇提出告訴,但因逾告訴期,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且李女也未能舉證其說詞,而李女稱遭丈夫趕出住所,但根據錄音顯示,陳男表示「那房子是我的,我有權趕妳出去啊」,李女則回應「可以」,顯見2人是因口角爭執,李女才負氣離家,法官認為,2人婚後感情不睦未培養感情,又因口角李女離家,造成雙方長期分居迄今,婚姻關係有名無實,期間並曾提及離婚一事,以致感情絲毫無存,2人婚姻已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雙方歸責程度相同,難認應由陳男負較重責任,因此陳男依民法訴請離婚,應予准許,駁回李女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