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營建署長葉世文被控自2011年起,利用建造合宜宅機會向遠雄建設收賄,3年前先遭判7年定讞後入獄,上月初再判10年6月定讞,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高等法院認為,葉世文嚴重破壞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執行公務廉潔性的信賴,今(13)日裁定合併執行14年、褫奪公權5年。可抗告。
林口A7合宜宅部分,最高法院在2016年間,將葉世文判處7年定讞後、入獄服刑,後來尚未審完的案件,在4月初定讞,最高法院將八德合宜宅、財產來源不明罪,各判7年6月、3年定讞。
經矯正署更刑後為17年6月,責任分數從1級降為3級,葉世文在本月初,從花蓮自強外役監轉至台北監獄服刑。高院今天裁定葉世文合併執行14年,褫奪公權5年。
根據累進處遇規定,刑期未滿15年者,累進處遇3級以上,即符合申請資格,因此葉世文可重新申請回外役監服刑。
▲葉世文。(圖/中央社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