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彭姓男大生去年3月間到女同學花花(化名)住處寫報告,卻趁機下藥迷昏花花後撫摸胸部、下體,接著打手槍後強行插入花花下體,花花驚醒後不甘受辱怒控彭男性侵,儘管警方在花花內褲、體內均驗出彭男DNA,但他仍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打手槍時精液噴濺造成,但法官不予採信,二審仍維持7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彭男在去年3月27日下午前往花花住處寫報告,期間花花表示口渴,彭男見有機可乘,利用外出購買飲料時,在飲料中摻入FM2 藥丸及成份不明的催情藥水,花花喝下之後立刻感到頭暈,並表示要上床休息,隨後隨即陷入昏迷,彭男見狀趁機脫下她內褲對她上下其手撫摸胸部、下體,接著在她身旁自慰直至射精,最後甚至還插入花花下體強制性交,彭男事後拿衛生紙擦拭花花大腿、下體,再將她衣物穿回,當作若無其事離開現場。
花花當天深夜11時許清醒後驚覺有異,隔天前往醫院檢驗時,驗出體內有FM2陽性反應,後經刑事局檢驗後在她內褲驗出與體內同一男性DNA隨即報警,經警方前往彭男住處後,當場扣得FM2、搖頭丸及K他命催情藥水等物,經審理後,法院判彭男7年10月徒刑。
彭男不服提出上訴主張,刑事局鑑定書所檢測出他的DNA原因很多,除可能檢測時遭受其他事證汙染,也有可能是自己在自慰時,精業噴濺,隨花花的內褲斑跡及體液而在花花身上檢測出DNA,認為無法斷定他有強制性交犯行,此外他更主張,自己年輕識淺,一時衝動思慮欠詳致罹重典,犯後深感悛悔、坦承不諱,多次想與花花達成和解,認為原判決處刑過重。
但法官認為,彭男空言精液噴濺也難以解釋為何在花花陰道內驗出他的DNA,且合議庭曾為他安排調解,花花請求200萬元,但彭男卻希望以30萬和解,雙方差距過大而無法成立,再者,彭男起初並未坦承犯行,直到證據呈現,這才坦承犯罪,難以認定情輕法重、情堪憫恕的地方,認為原審認定及量刑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二審仍維持7年10月徒刑。
▲彭男乘機在花花的飲料內下藥趁機性侵。(示意圖/記者陳啟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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