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一張超速罰單,最後撤銷理由竟然是因為員警開單時「站錯位置」。高雄市一名徐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高雄鳳山區臨海路時,因為超速16公里,因而吞了一張1600元的紅單。但徐姓男子不服提出申訴,最後高雄地院認為徐男主張有理,員警取締位置距離警告牌超過300公尺,不符合法定距離,撤銷原判改為免罰,全案仍可上訴。
▲警抓超速站錯位子法院撤銷罰單。(示意圖/資料照)
徐男於去年7月,駕車經過高雄市鳳山區臨海路,該路段限速50公里,但徐男時速達66公里,被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測得超速16公里,逕行舉發。判決書中指出,交通警察大隊鳳山分隊裁處1600元罰緩,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徐男不服,認為員警取締超速的位置距離警告牌超過300公尺,因而提出行政訴訟。
最後法官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採用固定或非固定科學儀器取得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本件員警使用非固定測速儀,距離超過300公尺,已超過法令規定,舉發過程違法,因此裁定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警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圖/翻攝畫面)
針對此事,開出超速罰單的單位交通警察大隊鳳山分隊小隊長林榮嘉表示,實際到現場丈量開單位置僅204公尺,舉發過程並無違法,但尊重法院判決結果,由於該路段時常因為高速行駛而釀成車禍,該判決結果不會影響警方作為,仍會在該處加強取締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