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單親媽媽於前年間,帶著當時年僅15歲、13歲的小姐妹,與57歲的男友阿德(化名)同居生活,小姐妹也都暱稱阿德為「爸爸」,未料阿德卻4度對小姐妹伸出狼爪猥褻,經社會局發現異狀後,才揭發其惡行;阿德到案後坦承犯行不諱,而小姐妹竟也表示「願意原諒爸爸」,希望「爸爸」能趕快回家,橋頭地院因此將他依對未成年人猥褻罪4次,判處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小姐妹遭媽媽的同居男友多次猥褻,卻幫求情表示願意原諒「爸爸」。(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小姐妹與媽媽於前年6月,便與阿德開始同居生活,未料阿德在同年11、12月間,就趁媽媽外出工作之際,數度潛入小姐妹房間,對患有「不語症」輕度智能不足的妹妹撫摸胸部及下體,就連小姐姐驚嚇之餘,也因來不及反應而被猥褻,直至社會局發現異狀追查才讓案情曝光;妹妹偵訊時以動作表示,「爸爸」曾要求她躺下,並對她撫摸猥褻,當下並不知為何沒將其推開或躲避,而妹妹面對就讀的國中班導師詢問「爸爸是否可以摸你」時,妹妹也以點頭示意「可以」,並指「因為他是爸爸」。
不過事後小姐妹卻親手寫信為「爸爸」求情,表示「願意原諒爸爸」,並指媽媽賺錢養家很辛苦,「養我們負擔很大」,因此希望「爸爸」能早點回家,讓媽媽減輕負擔,也希望他們老了以後能有個伴;小姐姐則直言「爸爸」對她們是真心關心,因此願意予以原諒。
法官審酌,阿德與女友同居,身為小姐妹的長輩,理應悉心呵護、照顧,卻趁機猥褻小姐妹,但鑑於阿德到案後坦承犯行不諱,經法官考量,從事工地臨時工的阿德月收入雖不穩定,但少說也有4至10萬元收入不等,若全然不顧小姐妹感受判其入獄,恐怕將會造成小姐妹的家庭關係破裂,且阿德與小姐妹雖無血緣關係,但情感依附極深,事後亦獲母女3人原諒,故仍認為應宣告緩刑較為適當,相信阿德經此事件應已有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將他依4次對未成年人猥褻罪,判2年徒刑,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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