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18歲陳姓高職生,去年6月晚上騎機車外出遇到警方「酒測攔檢」,陳男當時雖然有放慢速度,但靠近警方時又加速離去,事後遭警開罰9萬元、吊扣駕照3年。陳男不服提出訴訟,法官雖然不認同陳男的說詞,因陳男未滿20歲,屬民法未成年人,罰單必須送達給「法定代理人」始生合法效力,因此判決撤銷罰單。
▲陳男遇酒測攔檢未停被開罰,法官判決撤銷罰單。(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2018年6月2日凌晨0時25分左右,陳男騎車前往豐原找朋友,行經神岡區崇德路與大豐路口時,遇警方設置的酒測攔檢。陳男依指示減速但未停車,靠近員警時又突然加速離開,警方認定他「不依指示停車」違規,台中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法開罰。
陳男不服提出訴訟,辯稱自己沒有看見「酒測稽查」告示牌和「停車受檢」字樣告示牌,只看見內車道警車和路邊員警,他依照指示減速,想說員警沒有下一步動作,所以才會離開;法官認為,陳男機車駛過該地點時,員警已有上下揮動指揮棒,並平舉指揮棒示意他停車受檢,駕駛人應該將車輛停止,等待員警指示後才能離去,而非主觀判斷是否能駛離,陳男的不可採信。
不過由於陳男未滿20歲,沒有獨立收受裁決書的能力,此案件並非「當場舉發」,而是「逕行舉發」,為事後寄送裁決書,因此應該送達給陳男的法定代理人,否則沒有合法送達效力,因此判決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