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蔡姓男子,他因常到小吃店光顧,認識老闆娘的未成年女兒「小芬」(化名),前年底,他邀約小芬一同前往唱歌,事後將她帶去開房間、發生性關係,檢察官依強制性交罪起訴蔡男。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蔡男未強迫對方,改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蔡男6個月有期徒刑。
▲小芬控訴遭蔡男性侵。(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蔡男常到小吃店吃飯,認識在店裡幫忙的老闆娘的女兒小芬;2017年12月12日,蔡男提議帶小芬去KTV唱歌,2人當晚唱歌結束後,蔡男將她帶到賓館,發生性關係,小芬以臉書向男友求救,轉向學校通報,整起事件才曝光,蔡男因而遭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蔡男坦承有與小芬發生關係,但否認強制性交。但小芬指控,唱歌結束以為要回小吃店,但蔡男要求到賓館躺一下,她傳臉書訊息給男友,男友沒回,打電話也被掛斷,因為蔡男太強勢,她不敢拒絕,進入賓館,蔡男有讓她去超商買打火機,她一度躲在柱子後用手機查看還有誰可救她,之後返回賓館,就被蔡男性侵。
合議庭認為,被害人進入賓館又出去,有機會脫離掌握,卻未求救或逃離現場,她是否遭強暴、脅迫有疑問,且案發前後,被害人至少4次對外聯絡,可自由使用手機,沒有證據證明蔡男有強制犯行,但因被害人未滿16歲,因此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蔡男6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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