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高雄報導
海軍陸戰隊一名吳姓女上兵去年2月間,在營區站「00-02」安全士官勤務時,被林姓查哨官發現擅離職守,跑到10公尺外的訓練庫房睡覺,遭高雄憲兵隊移送,橋頭地院審理後依《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判她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吳女不服判決再提上訴,自稱生理期身體不適,更指出事後發現自己不具衛哨資格,若服役單位事前有審核,她就不會觸法並請求緩刑,但法官查出,吳女過去就曾因延遲交接衛哨、集合未到遭處分的紀錄,因此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吳女當時在海軍陸戰隊某單位服役,並負責去年2月23日0時至2時的安全士官勤務,她卻未依規定執行勤務,被林姓查哨官發現躲在10公尺外的訓練庫房睡覺,遭高雄憲兵隊移送偵辦。
橋頭地院認為,吳女棄營區安全於不顧,擅離勤務所在地,而躲至訓練庫房睡眠,影響軍隊紀律及營區安全管控,此外,吳女犯後一度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態度也不算良好,因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判她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吳女認為判決過重提出上訴,並主張當時生理期來身體不適,才會離開衛哨處所休息,而且在這件事後才發現自己不具有衛哨資格,若原服役單位當時有審核她的衛哨資格,她就不至於觸法,並請求法官宣告緩刑。
法官調查發現,吳女過去雖罹患過憂鬱症,但近2年值勤狀況都正常並無異狀,認為她符合衛哨勤務資格,此外,縱使她真的因生理期感到身體不適,但也應循合法管道,逐級上報部隊長官調整值勤班表,認為原判決並無過當。
法官另外又查出,吳女事發前1個月曾因延遲交接衛哨遭所屬部隊記申誡1次,去年2、3月間又3度因集合未到遭記過1次、申誡2次,顯見她怠忽軍紀並非一時失慮的偶發事件,認為她不具緩刑資格,駁回上訴。
▲吳姓女上兵站安官跑進庫房睡覺,遭法官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