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分析台美警察差異 網苦嘆:在台灣開槍民事官司賠到死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台鐵嘉義站在3日發生了乘客砍傷鐵路員警的事件,而該李姓員警在經過搶救後仍回天乏術,令人悲慟。該事件發生後,在網路上掀起熱議,甚至有網路上有人分析了台美警察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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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在PTT上分析了台美警察執法上的差異。(圖/翻攝自PTT)

該網友就該砍警事件做出自己的見解與分析「雖然台灣跟美國國情不同,但是台灣警察不管在內部制度或是法規,都幾乎不允許有『預先高度防衛』的動作,美國或是其他國家,因為槍枝不管制,導致該國家的執法人員警覺力較高,但這不是因為人的關係,而是因為環境與法規,使得執法人員大膽使用警械變得適當,從法律層面看,警察常常必須遵守的比例原則,其中的子原則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原則,都是檢視執法行為的原則」。

不過規則畢竟是死的,這其中必然藏有活人自由心證的細節,該網友繼續說道:「適當性原則在於,手段能不能達成目的。必要性原則要是最小侵害。狹義比例原則,要衡平手段結果與目的造成的損失要平衡,就用這件台鐵的例子,台灣警察在與傷人的乘客接觸時,見到乘客已亮刀,但因為台灣的法律十分限縮對於未來危險的解釋,通常會因為乘客只是亮刀對峙,所以用槍或是其他有殺傷力的警械,雖然符合適當性,但就算已喝令乘客放下刀子,但乘客堅持對峙的情況下,這時侯開槍會因爲不是最小侵害性而打回票,雖然法理上說得通,但就台灣執法層面看,這種機械式的法律操作會將執法人員的安全降到最低,雖然存在已經可預見可能被傷害的情況,但客觀上依然不能使用槍械,因為還要考慮到台灣警察開槍後的處境,就算刑事無罪賠償也還會有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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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示意圖/資料照)

此外,台灣警察標準配備沒有電擊槍,只有辣椒水警棍警槍,撇開警械使用不談,光是法律層面的心理壓力就夠大,台灣警察很多都抱著大概能不開槍就不開槍,就算需要開槍也是對象已經攻擊才能考慮還擊,但那時候通常就會像今天台鐵那種情況了,這也不是說要給警察隨便開槍的極大權力,而是台灣在監視執法的層面上,真的幾乎沒有給執法人員更寬鬆的「危險預防」手段,在面對刀子在你眼前不到一公尺的情況下 國家法律對執法人員的操作,如果還需要讓你考慮一秒,倒地的應該就是你了。

最後,該網友更語重心長的表示:「在第一次開槍的情況,如果放在台灣,大多數警員會選擇後退逃跑?還是一樣扣下扳機?可能不一定,但是多想幾秒鐘是有可能的,而就是那幾秒鐘,可能會要了執法人員的命」。

而該文章曝光後,許多網友紛紛留言力挺「這篇說得好」、「台灣穿制服買便當都會被靠北惹」、「然後會有人權的說這還有感化可能,警察錯殺」、「台灣?先賠幾百萬囉~家屬會抬棺抗議」、「準備500萬賠錢才能開槍,這將是台灣囉」、「開槍民事官司賠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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