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鄭姓男子,去年2月間與陳姓妻子離婚後,卻發現對方在2個月後進行流產手術,因此懷疑妻子與江姓男子外遇在先,憤而提出妨害家庭告訴;陳女應訊時堅稱,流產胚胎是鄭男的種;新北地檢署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2人曾發生性行為,因此予以陳女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去年2月23日鄭男與陳女協議離婚,同年4月間陳女前往婦產科進行流產手術,鄭男遂懷疑陳女對他不忠,曾在婚姻期間與江男發生性行為,進而懷有對方小孩。
陳女應訊時辯稱,流產胚胎是鄭男所有,與江男毫無關係,她之所以離婚後才做流產手術,全因她已經有2個小孩,自己要帶1個10歲小孩,如果再生1個會養不起;江男亦證稱,他從未與陳女發生性行為。
檢方認為,去年2月間陳女與鄭男離婚,兩個月後進行流產手術,客觀上無法排除流產胚胎是鄭男所有之可能性,而且胎兒既然已流產,亦無法鑑定生父身分,而且鄭男並未親眼目擊或在場聽聞2人曾發生性行為,亦無沾黏精液的衛生紙、保險套或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因此予以陳女不起訴處分。
▲陳女與丈夫離婚兩個月後墮胎,全因養不起小孩。(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