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長榮罷工剛落幕,但卻因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幹部郭芷嫣在Line群組放話「電爆叛逃者」還揚言要在機師餐裡「加料」,雖然郭芷嫣事後聲明「純為玩笑話」並致歉,但風坡持續燒,長榮航空也已報警;由於郭芷嫣行為涉及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規定,警方將約談郭芷嫣。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幹部郭芷嫣(圖/資料照)
對此,律師林智群律師臉書撰文<空姐揚言幫機師加料,是否構成危害飛安罪?>,他說,1.其實長榮大動作報警,並用這個法條,重點是在威嚇,殺雞儆猴,這個法條看起來刑責非常重,實際上不容易成立!(處罰越重的法條,法院使用上會越慎重!)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幹部郭芷嫣(圖/資料照)
林智群說,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的核心是危害飛航安全,說要在機師的飲食裡面加料,確實有可能影響飛安,但是這個是空姐開玩笑的話?還是她已經付諸行動?要加什麼料?是胡椒?還是毒藥?可是差很多的,要注意的是,這個條文並沒有處罰預備犯,也沒有處罰思想犯,不是你想一想講一講就會成立犯罪的!
▲郭芷嫣說要幫機師加料(圖/資料照)
他進一步說明,以空姐的立場,自己也在飛機上,要幫機師加料,機師肚子痛摔飛機,大家(包括空姐)一起死,對她有什麼好處?「我是看不太出來」,要用LINE群組裡的一句話,認定對飛安有影響,是有困難的!
他還說,以往有幾個案例,法院審理結果都不成立該犯罪,(1)一個是向媒體表示:「我是於103年2月25日蘋果日報報導要炸總統府之男大生,要再度以汽油彈炸桃園機場」等語,警察接獲後逮捕人並查獲打火機甚至微量汽油,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單純撥打生命線輔導專線,及前往購買汽油之事實,尚難認屬著手強暴、脅迫之手段,核與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第1項危害飛航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2)另一個案件是嫌疑人使用公用電話,撥打高雄航警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匿名謊稱:「航警局嗎?我在十一點飛往菲律賓的飛機上有放二夥炸彈在那裡,差不多十一點四十五分就會爆炸」等語,法院審理後也認為不構成該條犯罪,而是構成其他犯罪~
(3)最高法院是這樣認定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危害飛航安全罪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必須被告主觀上有危害航空機往來危險或危害飛航安全之故意+客觀上有「致生」「危害飛航安全」之具體危險,才能構成該犯罪
林智群強調,他分析這麼多,不是說空姐是對的,她的相關發言不符合她的職業身分,有失分寸,是不爭的事實!但是,長榮要告的法條(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要件非常嚴格,這個案子成立可能性很低!你想,打電話恐嚇有炸彈,甚至買汽油跟打火機的,都不構成該罪了,空姐或機師在臉書上或LINE群組內講的話,怎麼會構成呢?
▲郭芷嫣放話要電爆罷工叛逃者(圖/資料照)
民用航空法第101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