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能會今天宣布,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台電取得許可後應啟動除役相關計畫。
▲原能會12日宣布,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圖/中央社)
原子能委員會中午透過新聞稿指出,在民國104年11月25日收到台灣電力公司提出的核一廠除役許可申請與相關文件,並於民國106年6月28日,審查通過「第一核能發電廠除役計畫」及「第一核能發電廠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評估報告」。
原能會指出,台電於今年7月4日提出環保署認可的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經原能會審查結果,確認核一廠除役作業規劃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台電公司的技術與管理能力足以勝任除役任務,合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因此依法核發除役許可。
原能會表示,台電取得核一廠除役許可後,應依核定的除役計畫執行,原能會也將於除役期間執行視察及審查作業,確認台電確實按照除役計畫,推動除役拆除等相關作業,其中包含除役期間的各項輻射防護、使用過的核子燃料與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環境輻射監測及工程管理等工作,以維護民眾健康與環境安全。
原能會強調,核能電廠除役是社會關注的議題,原能會已於網站上建立核能電廠除役管制專區,將持續公布核一廠除役安全管制與公眾參與等相關資訊,供民眾參閱,落實資訊公開,使除役安全管制作業透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