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案 北檢遺憾:高院判決初一十五不一樣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判決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台北地檢署表示,高院更一審判決,與歷來民刑事認定結果完全不同,「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甚感遺憾。

馬英九高院出庭前總統馬英九(前)涉洩密等案遭北檢起訴,一審獲判無罪,高院二審30日開庭,馬英九由隨扈陪同準時到庭。中央社記者施宗暉攝  107年3月30日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判決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圖/中央社)

北檢指出,高院先前判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有罪確定,認定黃世銘「因總統馬英九之指示另行起意」犯罪,直指馬英九教唆犯罪,北檢在馬英九卸任總統職務後展開偵辦,提起公訴,但相同事實、同一法院竟做出截然不同的確定判決。

北檢表示,本案於1月3日經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院更一審僅於2月22日召開準備程序,隨即於6月2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當日辯論終結。言詞辯論當天,不當限縮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的發言每人時間僅有10分鐘,架空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程序,有違公平審判原則。

另外,更一審竟於相同的證據資料下,未就最高法院發回意旨置喙一詞,即率爾做出與原審有罪及前審構成要件判決結果完全不同的事實認定,殊嫌草率。

北檢指出,馬英九所涉犯罪事實,經高院前審判決有罪,馬英九有關「院際調解權」、「行政特權」等辯詞,也在高院相關民、刑事判決予以嚴正駁斥,但高院更一審單一判決竟指本案證據不足,殊屬無據。

此外,北檢認為更一審判決未詳閱卷證,對起訴犯罪事實顯有誤認,北檢起訴時並未認定馬英九與黃世銘有共犯關係,更一審就未經起訴部分予以判決,而判決違背法令,判決結果難令人信服。

北檢表示,更一審判決認定「總統本即不具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法洩密罪之犯罪主體身分」,無異宣告總統得基於任何動機,任意使用監聽資料及偵查秘密資訊,有戕害個人隱私,進而造成監控全民的寒蟬效應。

北檢指出,對高院更一審判決結果感到遺憾,仍予尊重,但因本案涉及憲政秩序及權力分立原則,北檢將集結起訴書、歷次補充理由書、上訴書、論告書、被告歷來答辯書狀及判決書等相關訴訟文件,彙編成冊,公諸於世,接受人民及歷史最嚴厲的檢驗。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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