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高雄報導
一名劉姓女子因去年乘車在高速公路上未繫安全帶,遭交警拍照開罰,劉女事後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辯稱她因罹患乳癌,繫安全帶時壓迫胸部會感到疼痛,所以將安全帶拉至腹部,並非沒有繫上安全帶;經高雄地院調查,根據劉女醫療機構證明她無法繫安全帶的情形,因此判決罰單無效,全案仍可上訴。
▲女子因罹患乳癌將安全帶拉至腹部遭交警拍照開罰,經提出行政訴訟獲判罰單無效。(示意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劉女去年4月2日上午,搭乘自小客車副駕駛座,行經國道10號東向15.8公里處時,因未繫上安全帶,遭公路警察竹田分隊拍照裁罰3000元。
劉女事後收到罰單,主張因左側乳癌術後傷口尚未痊癒,繫上安全帶會壓迫到傷口導致疼痛,所以上車時繫安全帶時只能斜扣,再將安全帶拉至腹部,因舉發機關警員拍照的角度,無法看見她有緊扣安全帶,因此處分明顯有誤,遂決定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處分。
警方則表示,經調查發現劉女的安全帶為從右肩上方,往左腰部位斜向延伸,並未壓迫左側乳房位置,指劉女自稱「將安全帶拉至肚子邊」,表示她可正常使用兩點式的安全帶,故應可選擇乘坐於後座設有兩點式安全帶的位置,因此拒絕撤銷罰單。
法官審酌,劉女提交的診斷證明書確實罹患左側乳癌,劉女為避免危及病情,乘車使用安全帶時,依醫生指示將肩部安全帶置於手臂上端,核情應屬於法令所稱,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的情形,因此判決劉女罰單無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