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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達6年性侵、猥褻女兒697次 新北鬼父20年6月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患有中度肢體殘障的55歲林姓父親,從9年前起涉對年幼的女兒性侵、猥褻長達6年,直到女兒升上小六,因健康教育才了解父親的行為不對,她回家抱怨,林父卻騙說「這是清潔」含糊帶過。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認定林父總計性侵、猥褻697次,且長期違悖人倫綱常,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犯後沒有悔意,因此駁回上訴,判處20年6月定讞。

少女證述,從讀大班開始,就跟父親睡同一間房,但從她小一開始,父親會趁她睡前,隔著衣服摸她胸部,如果看她沒反應,就會伸進衣服裡摸、甚至往下體摸,父親以為她睡著,但有時候她會把父親的手拍掉,父親就把手縮回去裝睡,直到2016年3月14日父親看完A片後,以為她睡著又開始摸她胸部及下體,因為覺得不舒服就拍打父親的手,翌日上學終於願意跟班導師求助,經校方通報。

性侵,亂倫,示意圖(感謝麥文協助拍攝)

▲林父從女兒國小開始,展開長達6年的性侵猥褻,少女隱忍許久。(示意圖/資料照片)

檢警介入調查,查出鬼父於2010年1月起,利用與妻子分房睡,但與女兒同房且同床就寢的機會,以每周二次的頻率,趁當時就讀小三的女兒入睡前性侵,直至2013年8月女兒已讀到小5,總計得逞312次;又於2014年9月,女兒升上國一後,以每月三周共21次的頻率,趁女兒熟睡而不知抗拒之際性侵,截至2016年3月,共性侵得逞384次、強制猥褻1次。

但鬼父矢口否認有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及乘機猥褻等犯行,辯稱女兒曾因他有肢障,說過要把他換掉的話,可能想藉這個機會離開家。

歷審認定,鬼父犯行明確,且犯後一再否認犯行、未向女兒道歉,顯見其未有任何悔意甚明,將他判刑20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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