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警方去年凌晨盤查違停轎車,赫見車內擺放1把手槍,遂根據黃姓駕駛供詞,2小時後循線逮捕鄭姓轎車承租人,全案訊後依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送辦並起訴;高雄地院認為,警方查獲手槍時,鄭男根本不在場,警員還在深夜進入鄭男住處逮人,顯然屬於違法逮捕行為,認定鄭男證詞亦無證據力,因此判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16年6月1日,鄭男前往高雄鳳山區1間酒吧,花費2萬元購入1把改造手槍,包含2只彈匣及6顆子彈等配備;去年間鄭男將手槍放在承租轎車副駕駛座下方背包內,並將轎車借給黃姓男子使用;孰料,同年3月21日凌晨1時許,黃男將車違停在新興區八德路與林森路口時,遭到巡邏警員敲窗盤查,當場被查獲非法持有槍彈。
法官認為,當天凌晨1時許警方查獲此案後,2小時後就趕到鄭男位於三民區建德路的住家,並將他依現行犯逮捕到案,但是警方搜出這批槍彈時,鄭男根本不在車內;儘管黃男應訊時表示,這部轎車是他向鄭男借來開的,因此警方合理懷疑鄭男持有槍彈,但鄭男並非當下開車的人,亦不符合準現行犯。
當天凌晨3時30分,鄭男遭警方逮捕,上午9時28分接受偵訊,下午3時33分再由檢察官複訊,即使鄭男坦承將槍彈放入車內,法官仍認為,這是違法逮捕手段所取得的自白,不具任何證據能力。
鄭男庭訊時改口表示,他並未將槍彈放入車內,至於交車給黃男的時間點,2人說法亦有出入,加上並無其他證據證明鄭男非法持有槍械,因此判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警方先盤查黃男查獲槍彈,2小時後才前往鄭男住家逮人。(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