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修正草案,規定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後,俸級也依降級後的官階調整,以避免降階還能領原有較高俸級的情況。
▲行政院會8日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修正草案。(圖/記者盧素梅攝)
現行「陸海空軍懲罰法」訂有「降階」懲罰方式,但礙於其他相關法令未跟上腳步修正,可能出現降階後還能領原有較高俸級情況。例如一名中校12級軍官的俸額為新台幣4萬4730元,若降階為少校,因相關法令未修正,可能導致「雖然被降階成少校,但領的錢卻跟中校一樣多」。
行政院會今天上午通過國防部所擬具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修正草案,國防部資源規劃司長白捷隆在會後記者會上表示,草案增訂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者,其官階俸級的換敘方式。
白捷隆表示,草案規定,未來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若次一官階沒有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例如上尉4級士官遭降階,就是降階換敘中尉4級;若上尉12級遭降階,由於中尉最高級別僅到10級,則降階換敘至中尉10級。
根據規定,降階的程序,應由編階為上校以上的機關、部隊或學校召開評議會,評議會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共5至11名專業人員組成,懲罰處分應依職責核定發布,並完成送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