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1名人夫阿豪(化名),先前會同徵信業者前往摩鐵抓姦,他竟在警員尚未抵達之前,搶先一步闖進房間蒐證,儘管阿豪順利拍下妻子身穿薄紗短裙與小王相擁畫面,事後不但提告通姦罪不成,還被判刑並賠償10萬元定讞。
檢警調查,2015年5月7日凌晨4時許,阿豪透過徵信業者回報,進而得知妻子與小王正在汽車旅館偷情,他隨即在司機陪同下前往現場,並與親友相約在汽車旅館會合;當時阿豪雖然有打電話報案,但眾人卻在警員尚未抵達之前,由親友和徵信人員先破壞鐵捲門及房門後,再讓阿豪及司機進入抓姦,當場拍下妻子身穿薄紗短裙,與全裸的小王躺在床上相擁的畫面。
事後阿豪提出通姦告訴,檢方以查無具體性器官接合為由,予以妻子與小王不起訴處分;小王進而反告侵入住宅罪,高雄地院審理後判阿豪5月徒刑,司機也被判4月徒刑,阿豪不服判決上訴,高雄高分院改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司機則因不知情獲判無罪確定。
不僅如此,小王另提起民事告訴,要求阿豪及司機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阿豪應訊時供稱,因徵信業者查到妻子外遇,他才會闖進房間蒐證,事後亦證實她與小王相擁,顯示2人關係非淺,他是出於防衛權益所為,難認有侵權行為之不法性;司機則說,他是受老闆指示進入房間,事先並不知道去抓姦,亦無對小王有不法行為。
法官認為,配偶本有維持圓滿婚姻之義務,儘管阿豪合理懷疑妻子有違反婚姻忠貞之情形,亦不能藉口保障私人權益或蒐證為由,全面監控妻子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進而侵犯個人生活私密領域;阿豪在尚無法確認配偶權遭侵害之情形下報警處理,又在未等候警員到場的情形下闖進房間,難認有正當理由,審酌兩造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等因素,維持原審賠償10萬元之判決,司機則因不知情而無須賠償。
▲阿豪帶司機破門抓姦反遭判刑並賠償1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