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1名人妻小萱(化名),去年5月間在臥室內翻出3本日記,裡面詳載丈夫與小三通姦情節,還提及「開房257次、性交410次」等字句,並使用螢光筆加以註記,他懷疑丈夫阿豪與另名女子小敏外遇,憤而提告並連帶求償100萬元;阿豪應訊時坦承外遇,但高雄地院認為,通姦日記是阿豪一人所寫,無法證明小敏就是小三,因此判阿豪獨力賠償30萬元。
小萱主張,去年5月間,她不小心發現丈夫的筆記本,這才驚覺丈夫與小三嘿咻高達數百次之多,事後她拿通姦日記質問對方,未料丈夫假意和解,卻屢屢放她鴿子,她在忍無可忍之下,決定對阿豪及小敏提告,並請求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阿豪應訊時辯稱,妻子看到的筆記本並非「通姦日記」,而是他觀賞200多部A片、色情小說及圖片後,單方面幻想寫下的杜撰內容,妻子看到「性交410次」等關鍵字,隨即懷疑他發生外遇,這些全是妻子憑空臆測;阿豪還說,倘若筆記本裡面記載真實通姦情節,他絕不可能直接將日記放在臥室內,明顯與常理不符。
小敏亦否認與阿豪同通姦,並表示她從事健康儀器推銷工作,經常與客戶分享養生方式與家人近況,儘管她曾與阿豪及其友人們一同聚餐,但她認為只是一般社交往來,完全不知道阿豪對她有好感,也不知道大茂在暗戀她,更從未將生理期一事告知阿豪。
小萱女兒則證稱,當時母親發現筆記本後,隨即找父親詢問此事,父親坦承外遇對象就是小敏;她還曾經問過父親,小敏是否知道他是有婦之夫,父親則回:「她是知道的!」;小萱女兒還說,當時她認為父親與小三都不能原諒,他們應該先向母親道歉。
法官指出,女兒應無必要偏袒任何一方,顯然阿豪確實曾承認外遇,此舉已嚴重傷害夫妻婚姻生活,侵害配偶權不僅限於通姦行為,只要夫妻任一方行為踰矩,並破壞婚姻圓滿幸福,如此便構成侵害要件,認定阿豪應賠償妻子精神慰撫金;不過,小萱無法舉證小敏曾與阿豪通姦,筆記本內容亦是阿豪自行書寫,無法認定小敏確實有與阿豪交往、通姦等情事,因此 小敏無需負擔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阿豪與小萱婚姻關係長達40年之久,但阿豪行為已重創兩人婚姻關係,害小萱精神痛苦不堪,考量兩人婚姻關係受創程度,判阿豪應賠償妻子精神慰撫金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市1名人夫寫下3本通姦日記,妻子發現後提告獲賠3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