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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大男嬰頭部重創亡 父涉施暴辯「是自己從搖床跌落」

記者陳怡靜/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6個月大男嬰因頭部受傷,劉姓父親趕緊將男嬰送醫急救,經醫院搶救一個月後仍傷重不治,檢警認為當時僅一人在家的劉男涉有重嫌,因此將他依涉嫌虐童致死送辦,劉男否認犯行,辯稱兒子「是自己從搖床跌落地面受傷」,但經醫師診斷,男嬰是因頭部外傷導致顱內出血,若從搖床掉落傷勢應不至於這麼嚴重,橋頭地院一審將劉男依家暴傷害致死罪等判11年6月徒刑,劉男上訴高雄高分院仍遭駁回。

▲6月大男嬰頭部外傷導致顱內出血傷重不治,父親涉嫌施暴致死遭判11年6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劉男於2016年11月7日上午,與當時年僅6個月大的兒子在住處時,男嬰因頭部受傷,劉男於是趕緊將男嬰送往旗山醫院急救,隨後再轉院至高雄長庚醫院救治,經電腦斷層,發現劉男涉嫌以不明方式造成男嬰頭部外傷,導致男嬰頭顱內硬腦膜下出血、蜘蛛膜下出血、視網膜出血、嚴重腦壓上升、腦幹功能喪失等傷害,遂立即通報社會局家暴中心,而男嬰經搶救,於同年12月13日仍因傷重宣告不治。

劉男辯稱當時聽到哭聲時,兒子已在地面,疑似是「從搖床跌落受傷」,否認有對兒子施虐;但參與男嬰救治的數名醫師均證稱,若男嬰是從搖床的高度跌落,應不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傷勢,且男嬰是顱內急性出血,腦壓很高,認為是在事發當天,男嬰與劉男獨處期間受到外力造成的傷勢,加上男嬰僅6個月大,身體發育尚未達得自主活動以衝撞外物的程度。

橋頭地院一審認為,男嬰遭施暴與疏失掉落地面造成的傷勢有所差異,意外掉落通常就只有一個傷勢,但故意傷害則不會只有一個傷勢,法官因此將劉男依家暴傷害致死罪,判處11年6月徒刑;劉男不服提起上訴,經高雄高分院審酌,對於劉男的辯詞不予採信,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因此駁回劉男上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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