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槍彈遭警抓送辦竟無罪?法官:非自願性同意搜索無證據力

記者蘇怡璇/新北市報導

無奈!新北市警方去年3月在新北市板橋發現一名背著包包可疑的王姓男子,上前盤查,並「拍搜」後,發現男子包包裡有「堅硬」的可疑物品,懷疑就是槍枝,立刻壓制王男並呼叫警網支援,迫使王男自己交出一把改造手槍以及15顆子彈,事後王男被依法起訴,但新北地院法官卻判隨身帶槍逛大街的王男無罪,理由是,當時並無事實顯示王男攜帶足以自殺或傷人的物品,警察卻無故進行搜索,侵害人權,因此認定警方違法查扣的槍彈無證據能力。

Beretta-92FS,貝瑞塔(圖/攝影者Leo Tante, 翻攝自Wikimedia Commons)https://goo.gl/13snyk

▲帶槍彈遭警抓送辦竟無罪?法官:非自願性同意搜索無證據力。(示意圖/與案件無關)

根據判決書,王男騎車被巡邏警方攔檢,他表明沒有駕照,隨即提供身分證字號提供警方查證,但警方認為王男行跡可疑,加碼要求王男打開隨身攜帶包包,但遭對方拒絕,王男還說:「沒有什麼東西,我只是不想讓你看,好不好」,執勤的警員表示,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可以「拍搜」:「那我可以摸吧?…我就這樣摸一下」。

這一摸,摸到他包包內硬硬的東西,警方又開口問:「是槍嗎?」王男否認,並阻止警察繼續摸包包,接著雙方對於搜包包這件事發生爭執,警方告知要將王男帶回派出所,王男反應很大,隨即遭到警方壓制,這時候王男才被迫拿出手槍,隨即被上銬帶回警所偵辦,並移送檢方依違反《槍砲彈藥條例》等罪起訴。

法官審理時勘驗畫面認為,王男是遭壓制後,才不得不同意交出包包裡的手槍以及子彈,顯然是非自願性的同意搜索,不符合法定搜索要件,因此認定警員辦案違背法定程序,侵害被告隱私權,因此扣押的槍彈無證據能力,判王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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