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軍、公、教年改釋憲聲請案,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結果部分違憲、部分不違憲。整理違憲的部分。至於暫時處分的聲請,因已經作成解釋,全部駁回。
▲司法院長公布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案,結果部分違憲。(圖/記者楊佩琪攝)
軍改部分:海陸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4條第1項第3款,與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第39條第1項,與同條例第26條設定現階段合理奉率之改革目的不一致,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率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囑年金,才能符合《憲法》上體系正義的要求。
公改部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7條第1項,與同法第36條至第39條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第77條第1項第3款,與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另第4條第4款、第5款、第18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以及第39條第1項。雖然無涉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但相關應在第92條第1次定期檢討時,依解釋意旨,在不改變特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架構前提下,採行適當調整措施,使調降手段與現階段改革效益目的,達成更緊密關聯性。
教改部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7條第1項,與同條例第36條至第39條,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第77條第1項第3款,與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有違背,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另第4條第4款、第5款、第19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1項,雖然無涉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但相關機關應於第97條第1次定期檢討時,依解釋意旨,在不改變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架構的前提下,採行適當調整措施,使調降手段與現階段改革效益目的的達成關聯性更緊密。
年改釋憲分為3大案。第一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由立法委員江啟臣等38人提出聲請。第二案是「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案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皆由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8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