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23)日對軍公教年改做成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對於涉及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大部分條文,大法官均認為合憲。
▲大法官表示軍公教年改案為合憲。(圖/中央社)
大法官認定違憲條文,主要是關於軍公教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的部分條文,大法官認為違反憲法平等權,即日起失效。
此外,公改與教改67條、軍改34條規定與年改條例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的改革目的不盡一致,要求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文意旨盡速修正。
大法官指出,俸給是公務人員在職時本俸(年功俸)及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的總和。退撫給與則為公務人員退休後的退休金、優存利息、年資補償金。公務人員月退休所得的總額,繫於退休後餘命長短,是退撫給與並非遞延工資給付。
大法官表示,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受規範對象對於法規未來可能變動,也非無預見可能。立法者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當前社會環境的需求,在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情形下,對於人民既存權益,原則上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的形成空間。
大法官指出,非屬一次性的退撫給與,包括月優存利息、月補償金、月退休金,在現實生活中尚未完全具體實現,如新法規變動退撫給與內容,適用於新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的事實或法律關係,而未調降或追繳已受領的退撫給與,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大法官表示,優惠存款年利率至民國72年固定為18%後,1年期定存利率已經從當年的7.55%,降到105年1.07%。優惠存款年利率仍維持18%不變,導致政府補貼優存利息的負擔越來越沉重。
此外,退撫基金因自始提撥費率與收益率不足,其財務收支自104年起入不敷出,且將於120年用盡,政府適時、適當提高撥繳費用的基準、調降受規範對象的退撫新制退撫給與,目的是為維護退撫基金的存續。
大法官認為,政府對原退撫給與作適度的調降,是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目的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