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34歲陳姓男子去年1月間,喝醉酒後拿起母親的手機,撥打市民熱線1999,恫嚇接聽電話的承辦人員表示「我家有炸彈啦」、「我跟你說4點左右瑞豐夜市那邊會有炸彈」等語,承辦人員聽完嚇得立即打電話報警,經警方循線追查後,將陳男逮捕,法官認為他恣意向政府機關出言恐嚇,造成公眾可能產生恐慌,因此依恐嚇公眾罪嫌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陳男不服,以當時喝醉辨識、行為能力低落為由提出上訴要求輕判,但法官認為一審判決適妥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1月3日下午3時許,拿他母親的電話撥打市民熱線1999,向接聽電話的承辦人員恫嚇「我家有炸彈啦」、「我已經做炸彈了,我要跟人家同歸於盡」、「我現在想不開了啊,4點,我跟你說4點左右瑞豐夜市那邊會有炸彈」等語後隨即掛上電話,承辦人員見狀隨即報警處理。
陳男遭逮後均坦承犯行,遭檢方起訴,後續橋頭地院法官認為他恣意向政府機關出言恐嚇,造成公眾可能產生恐慌,因此依恐嚇公眾罪嫌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
陳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主張案發時有喝醉酒,心情不佳,患有憂鬱症、被害妄想症「最近都未看醫生,也沒有吃藥」,辨識能力下降才會犯下本案,要求法官能夠輕判,但法官認為陳男明知酒後將導致他行為能力下降,卻仍為之,依法不得作為減刑理由,此外一審判決並無輕重失衡或量刑不當之處,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陳男酒後宣稱「瑞豐夜市有炸彈」,被法官依恐嚇公眾判刑3月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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