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朱姓男子去年5月29日,前往桃園某銀行桃鶯分行使用提款機時,由於當時銀行時間已過,銀行便於提款機前的空地掛上鐵鍊與放置三角錐,讓朱男一不小心被鐵鍊絆倒,造成粉碎性骨折及多處挫傷,朱男憤而向銀行索償,經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該銀行應賠償34萬元給朱男。
▲銀行門口掛鐵鍊害摔倒。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朱男去年5月29日傍晚,到桃園某銀行桃鶯分行領錢時,在提款機外的空地,絆到鐵鍊後慘摔,全身多處骨折,及擦挫傷,他認為銀行在設置鐵鍊後,應採取保護措施或張貼警告標示。朱男一氣之下,要求銀行應賠償他132萬元的醫藥費。銀行不服男子的控訴,表示提款機外的空地是給客戶臨時停車使用,銀行關門後,才會使用三角錐與鐵鍊,將空地圍起,且空地也放有警示反光標誌,保留寬敞走道,為何男子還硬要跨過鐵鍊穿越,實在並非銀行疏失。
不過法官認為,該行前的空地,因土地使用分區限制,本就不該自行劃分停車處,還放置鐵鍊等危險物品,除了應以違反建築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開罰該行外,也應當賠償朱男34萬元相關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