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18歲廖姓男子與15歲少女交往,與少女4次在住處發生性關係。之後少女及其母親提告,廖男強調並未強迫,但少女表示,廖男在過程中不斷告訴她「愛我就要給我」。法官認為廖男並未獲得少女及母親原諒,和解也破局,依4個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判處6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18歲的廖姓男子與小他3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過程中告訴少女「愛我就要給我」。(圖/翻攝網路)
根據判決,廖男與少女交往始於2017年5月。同年7月,2人在廖男位於桃園市的住處發生第一次性關係,至12月止,一共發生4次。之後少女的母親發現,堅持對廖男提告妨害性自主。
廖男強調,並未強迫少女和他發生性關係,少女有拒絕過他,他有脫下少女的褲子,但第1次也沒真的「有」,後面慢慢才有進一步。少女則表示,她幾乎每月1次,在廖男位於工業區的住處、她自己的房間內發生性關係,廖男沒有暴力強迫,但都會說「你愛我就要給我啊!」等等話語。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根據雙方所述的情節,確實廖男並無對少女有強迫行為,另依廖男與友人的對話可證,雖然一度有硬脫少女的褲子,但過程沒有強迫或威脅,且少女當時「半推半就」,表示依舊保有自主權。
不過,廖男明知少女未成年,顯見法紀觀念淡薄,影響少女正常身心發展,雖廖男提出願意以20萬元和解,但未獲少女及其母親原諒。考量廖男坦承犯行,依4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案經高等法院審理,裁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