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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包廂還能摟酒客腰回家嘿咻 傳播妹完事後竟控遭下藥性侵

記者游承霖/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曾姓男子遭傳播妹花花(化名)指控,在她的啤酒內下藥,導致她昏迷不醒,曾男竟趁機將她載回她的租屋處性侵得逞;但法官調查時卻發現,花花體內便驗出含有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但該種成分會使人興奮,與花花所稱的藥性不符,此外,花花對於被侵害的供詞前後矛盾,因此法官認為,難以認定曾男有乘機性交行為,因此判他無罪。

花花指控,曾男105年12月17日晚間8時許,與她相約在苗栗一間KTV歡唱,期間在玩骰子遊戲時,讓她喝下含有「甲基甲基卡西酮」的啤酒後,害她當場昏迷不醒,曾男竟為滿足色慾,竟騎車將她載回租屋處性侵得逞。

曾男出庭時,則坦承與花花在KTV內歡唱,並騎車載他回到花花的租屋處,與她發生性關係,但辯稱,並未將「甲基甲基卡西酮」添入啤酒中,並指稱,2人是性交易,並無強迫花花等語。

而法官調查發現,花花的供詞前後有諸多矛盾,警詢時她聲稱自己的工作是在KTV陪客人喝酒,後來偵訊時卻又改口稱自己是「傳播」,而她聲稱喝下曾男從包廂外帶回的啤酒後,隨即出現頭暈無力等症狀,但她體內所驗出的「甲基甲基卡西酮」卻是種興奮藥劑,與花花的症狀藥性不符。

法官進一步查出,偵訊時曾供稱有請曾男載她回租屋處,但法院審理時卻又改口稱,是被曾男扛離KTV;此外,甚至連有無目睹曾男在超商購買保險套一事,花花前後供詞都不盡相同,因此認定她證詞十分可疑。

法官後續勘驗KTV及花花租屋處監視器影像發現,2人步出KTV時,花花還能以左手環繞曾男的腰部,此外,曾男騎上機車時,花花還能自己跨上機車後座,認定她仍有一定的自主性。

法官審酌,花花自稱從17歲開始便從事傳播工作,照常理說,她應對工作風險有所認知並具備相應措施,但花花從包廂飲酒後,到返回租屋處發生關係,這段期間,她都仍有意識卻並未對外求援,實與常情相違。

法官認為,本案僅花花單一指訴外,缺乏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曾男涉嫌下藥性侵,因此判曾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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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指控曾男性侵,但法官發現她供詞前後不一,因此判曾男無罪。(示意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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