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前立委游淮銀被控擔任台東中小企銀董事長期間,指示監察人劉育汝及親友,協助超貸掏空20餘億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游、劉2人需賠償18億,更二審考量相關債權已出售且部分已清償,改判2人需賠償2億3504餘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前立委游淮銀被控超貸、掏空台東企銀,更二審判賠2億3504餘萬元。(圖/資料畫面)
游淮銀於1995年入主台東企銀擔任董事長,被控利用劉育汝及親友帳戶,以不實財務報告,及提供價值不足股票、不動產作為擔保,超貸掏空20餘億元,部分款項流入游淮銀可掌控的富隆集團。直至台東企銀發生擠兌,金管會指派中央存保公司接管,清查時才發現超貸情事,向台東地檢署舉發。
刑事部分,游淮銀被判6年6月有期徒刑定讞,民事部分,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游、劉2人需賠償18億元,案經上訴,更二審時法官認為,2人確實造成台東企銀高達17餘億元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考量相關貸款債權已出售,部分並已清償,因此改判游、劉2人應賠償2億3504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