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洪姓男學生被控威脅女子與男友分手遭拒而散布女方不雅照,校方以損害校譽情節重大,在畢業前1週勒令退學。洪不服被退學興訟。法院判洪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洪男為中央警察大學107年度應屆畢業生,1名劉姓女子在民國107年6月3日向嘉義警方報案指稱,她與洪男透過網站認識,洪男威脅她與男友分手遭拒後,竟將她的不雅照散布給她男友及同學。
▲洪姓男學生被控威脅女子與男友分手遭拒而散布女方不雅照,在畢業前1週勒令退學。洪不服被退學興訟。法院判洪男敗訴,全案可上訴。示意圖。(圖/翻攝自Pixabay)
警方在同年6月6日持檢方搜索票到警大,查獲洪男手機內確實有女方不雅照17張,並將洪男帶回偵訊。
警大在同年6月7日召開訓育委員會,通知洪男到場說明,認為洪男所涉情節已違反校規,也嚴重影響校譽,依學生獎懲規則,勒令他退學。
洪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他已符合畢業條件,取得學位,校方無法對他勒令退學,且退學處分太重。
法院調查,訓育委員會開會時,席間有輔導老師等就洪男在校表現陳述看法,也有讓洪男陳述意見,洪男當時說「我當下急於想證明這女生當下在跟我交往,所以就把與她的對話紀錄跟之前交往時拍的私密照片傳給她男朋友」、「我跟她說,我希望她跟她男朋友分手」等語。
訓育委員會14名出席委員投票,以13票通過決議認定洪男行為符合「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重大」應予以退學,後經校長核定。
法院認定,退學處分前,校方有召開訓育委員會進行相關調查,也讓洪男說明等,程序合法,而警察大學培育學生為未來執法人員,依一般社會通念對警校學生品性要求較高,基於維護大學自治原則,及尊重警大本於教育專業所做判斷(判斷洪男是否適合成為未來執法人員),校方做出退學裁量,並無違法或明顯不當。
此外,應屆畢業生當時學期的教育時間為107年2月21日起至6月14日止,校方在107年6月7日做出退學處分,這時洪男仍為在學學生,為懲處對象無誤,因此洪男所稱已符合畢業條件取得學位,校方不得將他退學,則不足採信。法院判洪男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