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北報導
台商亞仕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年前宣稱與法拉利合作,推出要價28.8萬元的聯名自行車,商品標榜是一般人也買得起的法拉利,成功引領話題,但卻爆出雙方無合作關係,法拉利跨海提告。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判亞仕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禁止使用法拉利商標製造、販賣或推廣商品,前後任負責人還得賠償法拉利100萬元,可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判亞仕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敗訴。(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亞仕大(ASTER)3年前在官網宣稱其公路車品質和專業深受國際知名品牌藍寶堅尼(Lamborghini)、法拉利(FERRARI)肯定與認證,因此成為二大品牌的授權公司,進而以藍寶堅尼性能為雛形、法拉利外型聞名為羽翼打造LA1、AF7二款聯名精品公路車。
但法拉利否認和亞仕大有合作關係,興訟時更言明「惡意擅自使用商標」,從未同意亞仕大商標授權;法官庭訊時,亞仕大則辯稱自行車是按照香港廠商批審過的設計圖製作,車身均有法拉利的防偽標籤,防偽標籤也是合法支付授權金取得,否認侵權。
法院調查發現,亞仕大雖然合法取得法拉利的防偽標籤,但該標籤的使用範圍僅限於「車架組(車身)」,且明確排除組裝好的「整車(完整的一輛車)」;而亞仕大在販售時稱法拉利授權聯名車款,未特別明示僅車身部分與法拉利有關,確實構成侵權,因此判亞仕大敗訴,前後任負責人還得賠償法拉利10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