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名媛李珍妮被前男友,國喬石化前董事長吳春臺控告侵吞服飾公司價值1000萬元股權,並被求償1300萬。李珍妮一審被依4個偽造文書罪判處1年2月有期徒刑,二審改判1年1月得易科罰金39萬,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李珍妮被控侵吞吳春台股權,最高法院判決1年1月有期徒刑確定,得易科罰金39萬。(圖/資料畫面)
吳春臺指控李珍妮於2008年間,私自刻印他的印章,將他名下法婕緹服飾公司價值1000萬元的股權,轉移到自己的名下,並改選董監事會,甚至更改章程、營業項目,對李珍妮提告侵占、偽造文書等罪。
李珍妮則反駁,該些股權都是當初與吳春台分手時,吳男答應送她的分手費。且吳春台自2009年起,便無持有法婕緹的股票,直到2015年才突然提告,也過了追訴時效。
但法院並不採信李珍妮的說詞,一審依4個偽造文書罪,將李珍妮判處1年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42萬元。李珍妮上訴,不過高等法院僅改判為1年1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39萬元,股權也皆得沒收。
全案上訴三審,因其中3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本刑3年以下輕罪,此3件在高等法院即被駁回上訴確定。另1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本刑5年以上,因此得上訴三審。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至於民事部分,吳春台求償股票價值1000萬元加上300萬元精神撫慰金,一共1300萬。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