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20歲陳姓男子,去年4月與13歲少女花花(化名)交往後,在同年6月至9月間,共計發生19次性關係,事後遭花花家人察覺,憤而提告,儘管花花與家人事後均同意原諒她,請求輕判,法官審理後儘管已給予他減刑,但仍遭判處3年徒刑。
據悉,陳男去年4月與花花交往後,從6月至9月12日之間,陳男共計19次將花花帶回住處發生性關係,事後遭花花的家人察覺後,帶著花花前往醫院驗傷,並向警方提告,陳男挨告後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並表示願與花花及其家人和解。
法院審理時,花花的家人表示願原諒陳男,請求法官從輕量刑,並同意給予自新、緩刑機會,而合議庭也認為,陳男所觸犯的是最低本刑3年的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即便判他最輕本刑仍稍嫌過重,欲依刑法59條減刑;法官最終判他每罪判陳男1年7個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無奈因陳男過去曾有酒駕紀錄,予緩刑宣告要件不符,因此依法不得宣告緩刑。
▲陳男19度嘿咻女友,遭判刑3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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