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南報導
台南市1名周姓婦人,去年底因徐姓同居人過世後,只能依賴每月8499元補助費生活,遂提告要求王姓兒子(22歲)負起扶養責任;台南地院認為,從幼稚園時期迄今,王男均未見過母親,雙方感情欠佳,這些年來亦未聯絡過,因此駁回周婦告訴。
據了解,周婦在1990年間結婚,7年後生下兒子,丈夫隨即將小孩帶回台南養育,自己則與養父母住在台中,直到2006年才離婚,兒子監護權歸丈夫所有;後來養父母接連過世,她只好搬進徐男住家,兩人相依為命,沒想到對方在2018年底過世,她只好自己在外租屋居住。
周婦主張,她罹患智能障礙、癲癇症、心臟病及貧血等疾病,年輕時依靠養父母過活,自己並無工作能力,後來身邊的人接連過世,她每月只剩8499元的補助金,根本不夠日常生活開銷,遂決定提告要求兒子扶養;周婦還說,兒子現在22歲,雖然還在就讀大學,仍有基本謀生能力,應可負起扶養她的責任,藉以補足不夠的11037元,進而達到台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水準。
王男庭訊時辯稱,自他4、5歲時,母親便離家未歸,從未回家照顧過她,父母在他小學三年級時打離婚官司,當時資料上亦提及「我從讀幼稚園起就沒有看過媽媽,對媽媽沒有印象,都是奶奶照顧我,媽媽從來沒有找過我,我不知道媽媽的下落」等字句,不僅如此,雖然他目前就讀大學,仍與父親同住,並無餘力支付扶養費。
法官認為,周婦因健康因素無法工作,難以維持日常生活,確實有受到扶養之必要,但她與兒子感情千佳,母子分離近20年,期間均無任何互動,卻反過來要求兒子負擔扶養費,顯然有失公平,認定周婦請求無理由,裁定駁回。
▲周婦從兒子4歲時就離家,現在卻要求對方負起扶養責任。(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