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北地檢署檢察長朱兆民,因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期間,財產申報上漏報了妻子的1503萬餘元證券融資,遭監察院開罰32萬。朱兆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雖然並非故意隱匿,但確實未依規定申報,監院裁罰並非無理,裁定駁回。
▲新北地檢署檢察長朱兆民新上任,因財產申報問題,遭監察院裁罰。(圖/中央社)
監察院認為,朱兆民雖然有在「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內,妻子融資購入的「上證2X」、「滬深2X」欄位,註記「融資」,但需填寫金額,才算完成財產申報義務。朱兆民則認為,既然已有註記「融資」,就代表有借貸,並無申報不實。
不過法官認為監察院開罰有理,因為漏報的融資金額,僅需向台灣集中保管所調閱並核對資料即可,雖然朱兆民沒有故意隱匿,但放任未依規定填寫金額,因此駁回抗罰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