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40歲邢姓男子與已婚的廖姓人妻有一腿,被廖女的先生郭男發現後,2人仍持續互動,郭男旋即要求邢男在大武崙派出所內簽立悔過書,並向他求償50萬元,但邢男喊冤表示,是遭郭男出言恫嚇,才會簽屬悔過書,並非其本意;但基隆地院法官認為,當時雙方是在派出所簽悔過書,倘若遭到脅迫、恫嚇,為何不出聲向警方求助?因此不予採信他的辯詞,判他須賠償郭男5萬元全案確定。
郭姓人夫主張,他與廖姓妻子從1991結婚至今,育有2子女。妻子從今年4月開始,屢稱同事聚會需晚歸,後來查閱他的行車紀錄器,因此發現妻子經常載送邢男,且2人言談曖昧,於是尾隨妻子行蹤,赫見2人今年4月18日晚間7時許,一同進到汽車旅館中,後來更在同月24日看到2人牽手走在台北市鬧區。
郭男接著說,邢男今年5月3日,曾簽悔過書給他,但他仍與妻子聯繫不斷,雙方因此又在5月3日相約前往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見面商談,簽署第2次悔過書。
郭男認為,邢男明知他與妻子有婚姻關係,仍與妻子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分際交往互動,破壞他與妻子間的信賴基礎,並造成他精神上極大痛苦,邢男侵害他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因此向他求償50萬元。
邢男則辯稱,他與廖姓人妻只是同事關係,4月18日當晚2人僅是前往摩鐵對面的麥當勞速食店,而4月24日則是前往台北101用餐,並無任何曖昧。邢男更指稱,由於遭郭男及友人騷擾、恐嚇「別人的老婆很好玩嘛」「玩別人的老婆爽歪歪」等語,才會簽署悔過書。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邢男當時與郭男在大武崙派出所簽署悔過書,若遭對方脅迫,他所在的地方有代表公權力的警員及一班洽公民眾進出的派出所內,得以隨時跟警方尋求協助,更不可能任令郭男修改悔過書文字後再行簽名,因此認為他的辯詞不可採信。
法官認為,簡易庭法官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判准許賠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法官不予採信邢男辯詞,判他須賠償郭男5萬元定讞。(圖/翻攝自推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