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涉嫌2度偷拍研究所同學花花(化名)身體隱私處,並將照片存放於隨身硬碟中,以滿足自己性慾,直到去年12月間,吳男的妻子無意間打開丈夫的隨身硬碟時,赫見丈夫竟是偷拍狼,決定大義滅親,通知花花報警逮人,新北地院審理後,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他2月徒刑、乘機猥褻罪嫌7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2011年12月23日晚間,與妻子、花花等人前往北市某KTV飲酒歡唱時,竟趁機偷拍花花臀部照片數張,並儲存於個人隨身硬碟中;隔年5月4日晚間7時許,3人又再度前往KTV替同學慶生時,花花因喝醉酒無法自行離開,被吳男及妻子帶回住處休息,卻沒想到,吳男竟趁妻子睡著時,偷偷解開花花的上衣領口、內褲,使她胸部、私處、陰毛外露,並拍下不雅照片,存放於隨身硬碟中,以滿足自己性慾。
吳男的妻子去年12月22日無意間打開丈夫的隨身硬碟時,赫見不雅照片,驚覺丈夫竟是偷拍狼,於是決定大義滅親,轉告花花並由她報警提告。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吳男與花花是同學關係,吳男卻無故竊錄花花身體隱私部位,並將照片留存於隨身硬碟中,侵害花花性自主權、隱私權甚鉅,使她心靈受創,所為實應予非難。
法官考量,吳男犯後坦承犯行兼衡他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乘機猥褻罪嫌7月徒刑,可上訴。
▲吳男2度趁機偷拍花花身體隱私處,並存於隨身硬碟中。(示意圖/記者林盈君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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