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 11/28 15:50 發稿 | 18:08 更新:新增影音 】
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公司派、市場派戰火不斷。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日前針對芙蓉大樓出售案,不滿股東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發表「無法充分顯現資產價值」等語,提告妨害名譽。台北地方法院28日宣判,判決王光祥無罪,全案可上訴。
▲王光祥的委任律師強調,希望大同經營階層能珍惜公司資源,努力創造獲利,才是真正對股東負責的表現。(圖/記者楊佩琪攝)
王光祥並未到庭聽判,由委任律師到場。律師吳騏璋表示,對於結果相當欣慰。王光祥對於大同公司及其經營階層的經營績效,與2018年底華映、綠能風暴,大同公司接連處分不動產事件發表的言論,都是有所依據。
且也是基於股東監督公司經營治理所發表的善意言論,目的在於提醒長達18年沒有發放股利的大同公司及經營階層,必須落實公司治理,而不是像現在一直抹黑股東,浪費公司的金錢提告。更希望大同經營階層能珍惜公司資源,努力創造獲利,才是真正對股東負責的表現。
▲大同公司出售芙蓉大樓爭議,王光祥認為走都更模式進行改建,將比單純賣樓帶來更大效益。(圖/資料畫面)
全案起源大同公司於2018年間聲稱,興建太陽能電廠需要籌集資金,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資發行新股遭到退件,因此需要出售位在台北市仁愛路上的芙蓉大樓作為投資太陽能電廠資金。
當時王光祥接受媒體訪問表示,芙蓉大樓應走都更模式重新改建,其效益將遠比單純賣樓來得大「若此時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確定出售資產,資產價值將無法充分顯現。」此番話等,讓林郭文艷認為有損商譽,提起妨害名譽自訴。
大同公司主張,芙蓉大樓改建的效益並不如王光祥所稱,也不適用「危老條例」及「都更條例」。但這樣的主張,顯然不被法官接受,採用王光祥的說法,是針對事實進行的善意言論,因此判決王光祥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