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勞動事件法」將於明(109)年1月1日上路,該法明定勞動訴訟原則上應先行調解,由1位法官及2位勞資專家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
2位勞資專家近似國民法官之概念,勞動調解委員在調解程序中,等於是訴訟程序中陪席法官一樣,這樣的制度也是希望勞動方面的專家來參加程序,讓法官對於勞資之間紛爭事實的認定,更有效率。
訴訟有勝敗輸贏,且訴訟程序不僅耗費人力、時間、金錢等各項成本,也容易傷感情,何況勞工與僱主打完官司,雙方的關係往往已經破裂難以回復。
因此勞動調解可以讓勞雇雙方在較為平和的環境下,共同尋找對雙方都有利益的解決方案,也可藉此機會更了解彼此的需求。
司法原則上仍以和為貴,希望讓紛爭和平解決,維持勞資關係的和諧。有關「勞動事件法」相關條文內容可至司法院「勞動事件法專區」查詢。
勞動事件法專區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2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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