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驗尿不給走!警違法強扣父子1小時…男結局逆轉無罪

記者李依璇/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去年10月載兒子騎車返家,路上遇到攔檢,警方發現他是毒品列管人口,強制要求他採尿送驗,王男拒絕,因此被警方留在原地長達1小時,結驗出安非他命反應,一審被新北地院簡易庭判刑3個月。但王事後不滿上訴,合議庭認定警方違法採證,王更沒自願採尿,排除驗尿的證據力,逆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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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警方強制要求王男配合驗尿,不驗不能離開,結果被新北地院認定侵害人身自由。(圖/資料照)

根據判決書,王男去年10月間傍晚騎車回家,因大燈沒亮被警方攔下,員警查驗身分後發現他是毒品列管人口,紀錄又顯示「情況不明」,立刻聯絡警網支援、限制王男行動,並詢問資深員警該怎麼處理,但對方遲遲沒回應,因此王男跟兒子在路邊等待長達1個多小時。

王男上訴時辯稱,事發前一晚正好到板橋友人家作客,朋友正在吸毒,所以他也間接吸入毒品。但他身上沒有毒品,也不是吸毒現行犯,只是員警遲遲不肯放人,足足拖了1個多小時,他不忍兒子在路邊乾等,才會答應驗尿。王男強調,自己是非自願採尿,只是遭警方強迫簽名同意採尿,相關尿液檢體應不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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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警方強制要求王男配合驗尿,不驗不能離開,結果被新北地院認定侵害人身自由。(圖/資料照)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警方對於「毒品調驗人口」,應定期採驗尿液,或者有事實足以懷疑吸毒時,能隨時透過「通知」於指定時間來採尿,若採驗人不到場或到場拒驗,警方可再報請檢察官強制採尿,但本案沒經過通知,也沒報請檢察官,權衡法益和比例原則後,仍有嚴重侵害他人身自由的情形。

合議庭進一步指出,如果沒有禁止警方使用非法程序取得的證據,將會助長違法取證,為了促使警方日後偵辦此類案件時知所警惕,判處本案警方違法取得的尿液和檢驗報告均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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